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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大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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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鉴定
   主要包括结构或构件出现裂缝、混凝土或墙体表面爆裂脱落、倾斜变形、基础不均匀沉降、倒塌等
3.1.1施工质量:对涉及到的结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主要包括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钢筋保护层、砌筑砂浆强度、砖强度、地基基础质量、构件截面尺寸等。调查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技术措施、操作质量等。
3.1.2设计问题:查阅原设计图,根据对施工质量的检测,判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情况应对设计图进行承载力复核验算。
3.1.3材料问题:必要时应对工程所用的水泥、砂石、砖、外加剂、钢筋、钢材等材料进行现场抽样复检。
3.1.4环境问题:调查工程现场是否存在对结构有害的气体、液体等。环境温度对结构是否有影响。对建筑物结构防护是否得当。
3.2建筑物原结构质量情况鉴定
   主要对建筑拟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长时间搁置建筑(烂尾楼);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建筑物进行结构质量情况的检测鉴定,评定原结构质量是否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涉及到结构质量的参数都需检测。
3.3建筑物遇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工程安全鉴定
   首先要调查灾害类别及侵蚀结构的类型,然后对受损和受到侵蚀的结构进行检测。主要包括受损结构裂缝情况、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是否出现混凝土爆裂、脱落和漏筋,检测混凝土爆裂、脱落面积大小和深度,漏筋处钢筋暴露长度、钢筋锈蚀长度、截面锈蚀大小等;墙体是否脱落、墙体截面受损大小检测,砌筑砂浆是否出现风化、风化深度量测;钢结构杆件锈蚀情况检测、连接件及焊缝锈蚀情况检测;结构或构件变形检测;受损后的混凝土强度、砌体砂浆强度等检测。必要时现场截取部分杆件(包括钢筋、砖等)进行力学性能试验。满足对结构处理的设计参数。
3.4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主要是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规定,对房屋的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钢结构等结构和构件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定。
   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综合评定按三个层次进行:
   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为构件(Fd)两类;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级: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
   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D四等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3.5既有建筑物(工业与民用建筑)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鉴定
   主要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对既有建筑物进行可靠性鉴定。
   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鉴定。
3.5.1民用建筑可靠性
   民用建筑可靠性(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子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维护系统划分三个子单元。鉴定单元是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个鉴定单元。
   构件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项目评定,并取其中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等级;
   构件使用等级应按:混凝土构件的位移、裂缝;钢结构构件的位移和锈蚀(腐蚀);砌体结构构件的非受力裂缝和风化等项目评定,并取其中的低等级作为构件的使用性等级。
   可靠性评定等级按三个层次进行: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
   1)构件:
   安全性鉴定评级:au级、bu级、cu级、du级
   au级:安全性符合标准对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u级: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u级: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du级: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as级、bs级、cs级
   as级: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bs级: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cs级: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构件可靠性鉴定等级:a级、b级、c级、d级
   2)子单元:
   安全性鉴定评级:Au级、Bu级、Cu级、Du级
   Au级: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Bu级: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Cu级: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Du级: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As级、Bs级、Cs级
   As级: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Bs级: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Cs级: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子单元可靠性鉴定等级:A级、B级、C级、D级。
   3)鉴定单元:
   安全性鉴定评级:Asu级、Bsu级、Csu级、Dsu级
   Asu级: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su级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Bsu级: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Csu级: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Dsu级: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Ass级、Bss级、Css级
   Ass级: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Bss级: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Css级: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鉴定单元可靠性鉴定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5.2工业建筑可靠性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应划分为构件、结构系统、鉴定单元三个层次;其中结构系统和构件两个层次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需要时可由此综合评定其可靠性等级;安全性分四个等级,使用性分三个等级,个层次的可靠性分四个等级。
   鉴定单元是根据被鉴定建、构筑物的结构体系、构造特点、工艺布置等不同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可靠性评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结构体系是鉴定单元中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使用功能所细分的鉴定单元,对工业建筑物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划分为三个结构系统。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等项目进行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构件使用性等级:混凝土构件应按裂缝、变形、缺陷和损伤、腐蚀四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的低等级作为构件使用性等级;钢结构构件应按变形、偏差、一般构造和腐蚀等项目进行评定,并取其中的低等级作为构件使用性等级;砌体结构构件应按裂缝、缺陷和损伤、腐蚀三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的低等级作为构件使用性等级。
   可靠性等级评定按三个层次进行:构件、结构体系、鉴定单元。
构件
安全性等级评定:a级、b级、c级、d级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要求,安全,不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安全性的下限水平要求,不影响安全,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安全,应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使用性等级评定:a级、b级、c级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可靠性等级评定:a级、b级、c级、d级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不必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不影响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能正常使用或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可不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或影响安全,或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结构体系
安全性等级评定:A级、B级、C级、D级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安全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注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使用性等级评定:A级、B级、C级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正常使用要求,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
可靠性等级评定:A级、B级、C级、D级
   A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个别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B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注规范的可靠性要求,或影响整体安全,或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鉴定单元
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评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不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次要构件宜采取适当措施;
   二级:略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仍能满足结构可靠性的下限水平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不影响或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极个别次要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三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注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影响整体安全,在目标使用年限内明显影响整体正常使用,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四级:极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可靠性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3.6建筑物抗震鉴定
   主要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规定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3.6.1抗震设防分类:
现有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分为四类。
甲类:特殊设防类;
乙类:重点设防类;
丙类:标准设防类;
丁类:适度设防类。
3.6.2后续使用年限
现有建筑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在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3.6.3抗震鉴定方法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鉴定方法为: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按本鉴定标准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按本鉴定标准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3.6.4抗震鉴定分级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3.6.5抗震鉴定范围
1)场地、地基和基础
2)多层砌体房屋
3)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5)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6)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7)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8)烟囱和水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