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幕墙预埋件施工要求
标准JGJ102—2003第5.5条款相关规则要求:
1.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可以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效果。衔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规划值应大于衔接件自身的承载力规划值;
2.玻璃幕墙立柱与主体混凝土结构应经过预埋件衔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方位精确;当没有条件选用预埋件衔接件时,应选用牢靠的办法,并经过实验确认其承载力。
3.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锚固钢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可依照本规范附录C的规则进行规划。
4.槽式预埋件的预埋钢板及其它衔接办法,应依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规划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则进行规划,并经过实验确认其承载力。
5.玻璃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选用后加锚栓衔接时,应契合下列规则:
(1)产品应有合格证;(有钢材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实验报告,有规划办法材料和出厂合格证)。
(2)碳素钢锚栓需进行防腐处理;
(3)后加螺栓要在现场进行单体拉拔实验和节点(群体)拉拔实验,实验所加荷载应达荷载规划值的1.5倍而无明显滑移,必要时应在检测单位进行ji限拉拔实验。
(4)每个衔接点后加螺栓不得少于2个,螺栓距离和螺栓到构件边际的距离不该小于70mm,宜规划成螺栓受剪的节点;
(5)螺栓直径应经过承载力核算确认,并不得小于l0mm;
(6)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衔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锚栓承载力规划值不该大于其ji限承载力的50%。
6.幕墙与砌体结构衔接时,宜在衔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相衔接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幕墙不该衔接在砖石砌体上,更不得与轻质墙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