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使用期限
一.监控设备使用期限国家行业标准为3年。
二.监控设备归属于电子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要求,电子产品测算折旧费年限为3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税务局〔2009〕98号)一条要求,旧法实施后已投入使用的固资,公司已按旧法要求预计净残值并计提折旧费,不作调整。旧法出台后,对这类正常使用的固资,可以马上确认其折旧,并从总体上并未折旧费用的账户余额,依照旧法所规定的使用寿命减掉早已折旧费用期限后剩下期限,依照旧法所规定的折旧方法测算折旧费。旧法出台后,固资原确立的使用寿命不违背旧法要求立场的,还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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