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成正本和团本,具备相同法律效力。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后正本应放置居所显眼位置。
2、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立即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领新照。没经审批变更登记,企业不可私自改变备案事项。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备案机关对企业开展本年度检验。同时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团本上贴上年审标记。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局停止对领到企业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企业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分支机构、赴华从业经营活动的国外(地域)企业,以及他运营企业的公司年检工作。
4、一切个人和单位不可仿冒、修改、租赁、外借、出让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后不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黏贴除年审标记之外的任何东西。
5、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后企业因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报备办理手续或其它缘故应向有关部门给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务必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汇报,经备案机关审批后才可打印,并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备案机关用章,不然该复印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