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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人院幸福养老你了解吗
 日期:2018/3/27 0:00:00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据有关机构的预测,到2020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到1.67亿。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家庭养老负担的加重,委托养老院等机构养老的模式日益被大家所接受。机构养老有效的解决了家庭养老人力资源不足和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但是,在送养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也常常会产生问题和矛盾。在选择养老院的过程中,您不仅需要考察养老院的居住条件、环境、服务和设施等,最好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有所提前了解,以尽可能的预防纠纷、降低风险,同时也让老年人真正能够安享晚年。
2013年7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民政部也相继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对养老机构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等进行了原则和制度上的规定,社会养老不再无章可循。那么今天,我就跟您聊聊养老院养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谁有权利决定“送养”?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因为有年龄相仿的老年人一起聊天陪伴、有专业看护人员日常照料,乐于到养老院生活,而有些老人则由于传统观念不接受机构养老。那么,当子女和老人在养老方式选择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到底谁才有权利决定是否“送养”?谁说了才算数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可见,我国法律明确确立了以居家养老为主、社会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原则。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优质的社会养老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社会全部养老的需求,且在迎合个体需求差异上难免众口难调,更重要的是只有家庭成员亲力亲为才能真正实现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是否选择由养老机构养老,是老年人根据家庭、经济和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的结果。任何违反老年人意志,强行送养老人的行为均违反了自身所负有的赡养义务,也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了,当子女与老人意见发生分歧时,还是应当相互体谅,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子女的时间精力等具体家庭情况,协商确定,选择最适合的养老方式、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

入住之前是否需要评估?

在协商确定选择机构养老模式的情况下,家人和老人肯定会多方考察,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机构,但是您知道吗?在选择入住养老机构之前,最好也先对老年人自身做一个全面科学的评估,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可见入院评估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提出的要求,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根据老年人自身的不同情况、需求,提供更适合的服务,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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