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定要查验建筑特种作业人员是不是持证上岗?
产生“一般事故”,也会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表示,很有可能有些人会有疑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制造安全事件分成四个级别,即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在其中,导致10人以上30人下列身亡的归属于“重要”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而导致3人下列身亡的则归属于“一般”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该起事件为“一般事故”。那麼,田某为什么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呢?
此“重要”非彼“重大”!
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表示,事实上,此“重要”非彼“重大”。判断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根据《*高***院、*高****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该法律条文要求,“产生特大事故或是引起别的严重危害”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处三年以内刑期或拘留:
(一)导致身亡一人以上,或是受伤三人以上的;
(二)导致立即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别的导致严重危害或重大事故的情况。
因而,此案中,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表示,因招骋不具有电焊工资质证书的职工舒某从业工作压力焊特殊工种,导致舒某独自一人在电焊焊接当场交通违章操作时遭触电身亡归属于重要安全生产事故。
假如“剧情非常极端的”,则对有关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内刑期。“剧情非常极端的”也包含三种情况:
(一)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表示,导致身亡三人以上或是受伤十人以上,负安全事故具体义务的;
(二)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表示,导致立即财产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安全事故具体义务的;
(三)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表示,别的导致尤其严重危害、剧情非常严重或是结果非常明显的情况。
建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表示,由此可见,在我国对生产制造安全生产事故推行“零容忍”,只需导致一人身亡,就可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