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4日,申请人广西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红河某产业基地一期工程”进行施工。被申请人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全报监备案、施工许可证,2015年9月16日被当地建设主管本门检查发现,下达了《建设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项目进入停工状态。2015年9月,被申请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项目不再建设,要求申请人及时做好已完成的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停给申请人造成经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程停工损失补偿申请表》,经被申请人与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因工程停给申请人造成各项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上述损失的赔偿问题,被申请人一直拖延不理。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依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于向2017年7月13日昆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7项损失,包括:停工损失、租赁费用、管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40046元;2、裁决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律师意见:云南某公司贴着国有大型企业的标签,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不但不予赔偿,反而答辩主张申请人应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00多万元。本案证据大多数属于第三方证据,云南国有企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否认,对于工程停工损失补偿的证据没有直接确认,杨小平律师抓住《工程停工损失补偿申请表》中有云南国有企业与监理单位共同签字,对其抗辩签字并非确认的主张,应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驳斥,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方意见。该案件后来又经历了中级法院的撤销仲裁的纠纷,结果为驳回诉讼请求。
办案启示:对于没有直接证据的收集,注意应用与其他证据关联性相互印证是胜诉的保证。
案件处理结果:由云南国全支付广西公司窝工停工等损失236万余元及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