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有限。在某些情况下,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不构成侵权。
具体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是利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等元素,善意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产地。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描述性使用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它使用的表面属性元素属于自然或社会知识的范畴,而不是注册商标人的智力活动创造。
2.指示性使用。
指示使用是指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本或图形元素,说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与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匹配,或者说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工作、用途、原材料、生产工艺或服务对象,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
三、先用。
第一次使用是指他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前,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商中使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标。
如果他人先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商标使用者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但可以要求附加差异标志,他人实际投入成本,向市场出口商品或服务,发挥差异作用,积累一定的商誉。虽然在原范围内的继续使用可能会带来市场混乱,但如果只是因为未注册而剥夺了在先使用者的使用权甚至商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偏离商标法的立法初衷。
4.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耗尽,又称商标权耗尽,是指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许可他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可以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无需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在广告中使用,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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