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税前可以一次性扣除那会计就不用进固定资产了吗?
我们来看看会计准则和税法比较如下:
原来会计做账继续入固定资产,以及计提折旧,税收上可以一次性扣除,只是形成了税会差异,有差异我们做差异分录即可。
来个例子玩一下
在2019年12月12日购入一生产设备价值为300万元,进项税为39万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月已投入使用,在2019年因企业利润较大,企业想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财税该怎么去做?
根据会计准则,应该入固定资产,按设备类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为0,
借:固定资产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9
贷:银行存款 339
在2019年本年折旧为0万元,资产账载金额为300万元,累计折旧为0万元
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8年54号文件,在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则2019年当年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税收折旧为300万元。此时没有税会差异
在2020年本年折旧为300/10=30万元,资产账载金额为3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万元
那么在接下来的2021年到2029年账务处理为(连续写9年也就消除了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贷:所得税费用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