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活动中常见的纠纷之一。
尤其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中,熟人借贷普遍存在,但熟人之间,出借人往往可能碍于情面,或者出于信任等原因,在没有与借款人签订借条、借款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向借款人转账。
后又因无任何书面证明证明借贷事实,借款人矢口否认,拒不还款,出借人仅凭手中转账记录能否诉至法院,追回欠款呢?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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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乏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情况下,若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可以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若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样,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深入感悟一下:
A某、B某系姻亲关系, A某依据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B某转账5万元的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B某偿还欠款。B某提出该转账系A某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A某向法院提供了转账记录等证据,A某已就其与B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B某提出转账系A某偿还双方的借款,则需进行举证,但B某未能对该抗辩意见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在法官询问B某之前借款给A某的时间、原因时,B某均表示不清楚,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法院判决B某返还A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实务中,借条、借据等书面借款凭证是民间借贷的合意和借贷行为实际发生的有效证明。民间借贷规定亦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因此,即使借贷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出借人也应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要求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若借款人不予配合,则出借人可以在转账时予以明确备注,如备注应某某要求转账借款多少元。
同时应注意,在催要欠款的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催款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明,以便必要时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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