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债务加入与保证,在实质上均是第三人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那么二者又有哪些区别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
案情概述
20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150万元,王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标准、利息支付方式及保证范围等。
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内容为“兹有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150万元” 的《借据》,该《借据》落款借款人处为打印字体“乙公司”并加盖乙公司印章,王某在该打印字体的上方空白处签名并捺印,其签名前未冠以称谓。王某于当日向甲公司出具一份《责任人确认书》,主要内容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50万元,王某对此笔借款承担第一责任。如借款发生不良,由王某负责赔偿,并自愿接受补偿全部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借款合同》中所约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系乙公司,王某系保证人,该约定王某为案涉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明确。故王某应否就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还需进一步审查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变更王某承担责任方式的意思表示。
案涉《借据》王某虽在落款上方空白处签名及捺印,但其签名前并未冠以借款人称谓,结合《借据》中亦未载明变更王某为共同借款人的相关内容,故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合意变更王某为共同借款人。王某虽在案涉《责任人确认书》中表述对案涉借款承担第一责任,如借款发生不良由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通常理解,该“第一责任”的表述不能直接得出王某具有债的加入的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债务加入与保证在责任承担上十分相似,尤其是连带责任保证,其外在表征和责任承担与债务加入更为相似,那么从法律层面分析债务加入与保证又有哪些区别呢?
1.债务保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则作为连带债务人,没有主从关系。
2.连带保证具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债务加入后产生的连带债务仅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3.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入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是否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取决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实操建议
企业主们在与交易相对方约定债权保障方式时,建议根据自身立场及具体需求进行选择。
1.作为债权人时,我们可以选择让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清偿,这样操作便可不受保证期限的限制。
2.作为债务人时,对于债权人提出的担保要求,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让第三人提供保证或债务加入,如果是与第三人共担债务,那么可以选择债务加入并约定好清偿比例。
3.作为保证人时,我们应尽量选择一般保证方式,这样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然后再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我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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