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起来看:
民促法修改后对“营非”的规定: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自此,我国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废除,民办教育进入新发展时期。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实行“营利”还是“非营利”?
分类管理发展究竟如何解读?
将给民办教育带来哪些机遇?
又将为民办教育注入怎样的“强心针”呢?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差别化扶持政策
对非营利性——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营利性——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多渠道筹资 多元化办学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天津办学许可证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