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期限的行政许可。现行法律规范仅对许可证到期后如何办理延续以及经营的注销等程序做出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许可证到期前应作出善意提示。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形势下,国务院对市场监管部门做出了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改进服务、提高效能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顺应形势,科学监管。在食品经营者未改变经营条件,仅仅因为疏忽而导致许可证到期未续的情况下,如果监管部门将此类行为机械地认定为无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新《食品安全法》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符合国务院有关精神,也违背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