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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承担
 日期:2019/11/4 0:00:00 

天津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承担

      一般而言,天津公司注销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即不存在了。但是,如果公司的设立、注销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公司原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则要对没有处理的债权要承担责任。那么天津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承担呢?
      1、股东出资瑕疵: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1)天津公司注销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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