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转让协议会被什么因素影响
缺少转让对价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区别于赠与行为,天津股权转让交易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交易应包括对价,即股权转让款及其支付。然而,实践中一些股权转让协议常常缺乏交易对价,具体涉及两种情况:一是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有书面条款约定股权转让款及其支付事宜,二是天津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对价为零。
约定天津股权转让对价为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同于一种情形,零对价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指明确订有股权转让对价的条款,但是股权转让款约定为零。对于该等零对价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司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