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再生粒子本检验操作规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规定了原材料的检验操作规格。
本检验操作规程适用于质检科对于管材生产用的新料,再生粒子(包括自制与外购),毛料(料样与采购批次)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在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之前,应对原料进行必要的预处理,预处理措施包括:清洗、烘干、分类、剪细等,使之适用于对应的检测设备与检测方法。
3.1 杂质含量
杂质定义为毛料片上所沾有的非PE物质,包括木屑与泥沙等。
毛料料样的杂质含量不作限定,仅作为进货的依据。
3.2 外观
再生粒子应清洁无污染物,颗粒大小应均匀,整批原料应无木屑等杂质,包装完好。
毛料不得有表面油污、木屑或大块杂物,无非PE塑料。
3.3 熔融指数
熔融指数与原料质保单(当无质保单时,以产品说明书为准)标称值的偏差小于±20%。
外购再生粒子的熔融指数与料样值偏差小于±20%。
自产粒子的熔指最大值不得超过中间值0.5g/10min(2.16kg)或者2.5g/10min(5kg)。
3.4 灰分含量
缠绕管自产料(包括其他添加填充料的管材)不得大于15%,用于填充管材生产。
自产粒子用于给水实壁管材类生产原料杂质不得大于3%。
3.5 氧化诱导时间
燃气管自产料与全新料给水管自产料的氧化诱导时间大于20min以上。
3.6 挥发份测试
原材料的挥发份应符合表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