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产品展示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

联系人:崔律师

电   话:13821304115

微   信:

天津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天津刑事律师法律服务 > 天津刑事律师

天津刑事律师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立案信息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经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何处理备案信息?数据需要经过什么样的检查?刑事诉讼的规则是什么?现在让我们找法网编辑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希望能对我们有所帮助。
1、 如何处理刑事诉讼立案资料
立案资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立案资料进行核对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的决定。这是备案程序的最终结果。
刑事诉讼法百强条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查阅举报、控告、检举、自首材料,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他们不会这样做的,案件的起因已经告诉原告了。原告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备案信息的处理包括备案决议和非备案决议两种形式。
对备案材料的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发现的和可能携带的备案材料进行检查、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解决立案问题奠定基础。备案材料的审查是备案程序的关键环节,是正确及时备案的关键。因本案可能不立案,视公诉法三机关对立案资料的审查结果而定,而数据的检查过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识别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分析判断是否需要追查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档案资料进行核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对于自诉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必须提出各种证据,共同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人民法院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自诉人在审查过程中提供证明犯罪事实的补充材料,但法院在立案前不得进行侦查。

上一篇:天津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