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事律师浅谈医疗欺诈与医疗事故的区别是什么
天津民事律师认为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
2.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3.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追求的;
4.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天津民事律师觉得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行为,也应当纳入到医疗欺诈的形式要件的范围之内。把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作为医疗欺诈的行为方式可以更好的打击医疗领域中的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因为从行为的主观方面考虑的,即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一样,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同为故意,只要其他的构成要件具备,过度医疗同样可作为医疗欺诈的一个表现形式,具备对其进行制裁的必要性。这一点也正是医疗欺诈与医疗事故的主要区别,我们知道医疗事故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非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