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同纠纷律师讲房屋纠纷裁判规则:
1.涉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学区房的学位可作为行为保全对象;
2.借款人未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意而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在非真实意思表示时与贷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生效;
3.一房二卖中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应根据其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因素来判断;
4.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人口的农村居民仍生活在农村的,其购买宅基地可享有农民待遇;
5.名为顶名购房协议实为委托代理的合同应在查明协议内容及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综合认定;
6.房屋出卖人不得将蚁害作为不可抗力规避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7.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8.购房人已转卖房屋的,不影响其追究房屋面积误差的损失赔偿责任;
9.因房产新政和违约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0.房屋买卖双方已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签字确认网签但尚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的,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11.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风险并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按揭不能承诺的,不属于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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