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新闻动态
产品展示
联系我们

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66号凯旋门大厦

联系人:崔律师

电   话:13821304115

微   信:

新闻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天津民事律师讲民事诉讼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天津民事律师讲民事诉讼的审查要点有哪些
 日期:2020/10/20 16:30:00 

       天津民事律师讲民事诉讼的审查要点:

       1、加强对鉴定机构适格性审查:新《规定》明确了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资质、知识和经验。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否则采用随机方式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鉴定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存在回避事项,否则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

        2、多角度加强 “审查”力度:新《规定》要求在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书、鉴定活动六个方面细化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鉴定质效。

       3、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的救济方式: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重新鉴定的情形,和鉴定意见存有瑕疵的解决方式,新《规定》又进一步强化了鉴定意见的审核要求,增加了存在以下情形的,应通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完善委托鉴定工作,如仍不能完成委托要求的,鉴定人应退回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4、明确 “不予委托”的范围: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对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审查不严、以鉴代审、鉴定泛化等情况,新《规定》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5、新增鉴定人出具承诺书的要求:新《规定》规定鉴定人接受委托后,须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鉴定人要依法承诺客观、独立参与司法鉴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回避事项,公正、诚实履行鉴定人职责,依法履行出庭义务。

       6、强化对鉴定材料的审查:新《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须严格审查鉴定材料的有效性,并告知当事人不提供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强调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天津民事律师服务中心坚持"以客户为导向",天津民事律师,专门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和"投融资中心",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关注焦点,天津刑事律师以顾客满意为工作目标,是天津地区具有规模与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相关标签:天津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