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辩护提供的是一个法律服务的过程,不是案件的结果。关于有效辩护的标准,不能仅仅只看案件的结果。如果说,判无罪的案件,就是有效辩护,判有罪的案件,就不是有效辩护,这肯定是非常狭隘的观点。公检法的办案人员都不能保证结果,何况律师。
虽然现在检察院和法院都推行了“员额制”,但并不是所有案件的结果,都可以由员额内承办人决定的。有些案件的结果,需要检察委员会或者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比如不起诉,判无罪等。有效辩护的标准是辩护律师在其能力范围内,穷尽一切合法的方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天津刑事辩护能够取得什么效果,既取决于案件本身的余地,也取决于律师的实践经验和敬业精神,还取决于很多非律师所能控制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