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事诉讼中限制自认的情形:
一、附条件或限制的承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承认是建立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基础之上,其本质上是为了否认另外一方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二、部分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部分予以承认,部分予以否认,则在这种情况下其承认的部分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三、自认时附加独立的攻击和防御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限制自认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则由自认一方根据证明负担原则,对其附加的独立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天津民事诉讼律所主要业务领域涉及刑事、民事、经济、房地产、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等法律事务,欢迎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