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说企业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债权人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一旦发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角债务在实际经营中比较常见,这是资金流转不畅的结果。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很难自债务人处取得资金偿还,为此,我们可以通过代位权的方式获得资金偿还,也就是说,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自债务人的债务人处取得资金,这就是法律上的代位权在实践中的应用。
此类诉讼实质是在一个案件中审查两个合同关系,此类诉讼对举证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但就行使代位权的审查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该债权已经到期,但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这种债权是不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说权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当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