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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法律事务律师讲股东知情权
 日期:2020/5/26 9:22:00 

     天津公司法律事务律师说在公司出现经营管理混乱、久未分红或股东间利益纠葛时,一些中小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疑惑,特别是要求“查账”却被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拒绝了,通常会咨询律师关于“查账”的事情。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肯定是享有“查账”的权利的,且知情权对于中小股东更具有实际意义,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查账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后更高效、低成本的行使其他股东权利。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中小股东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应为公司股东及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原股东。前述股东的委派代理人是否可以成为行权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未禁止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一般认为,在公司不能证明公司章程或各股东就此达成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几乎是所有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争议焦点。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将法定知情权范围分为两类:

     一是有权查阅、复制的材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是仅有权查阅,不可复制的材料: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知情权诉讼中,股东能否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天津公司法律事务律师指出相关判例认为,司法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况且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公司章程无规定的情形下,对股东提出的要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司法审计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