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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
 日期:2020/4/16 15:49:00 

     近段时间,经常有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报警后,警察说有天津经济纠纷不立案,公安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应该怎么办?1989年公安部就发布过一个通知,严令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一方面是因为经济纠纷类案件,在法律上不归公安管辖,公安无权处理。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假借公权利非法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牟取私利,损害公安形象,已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舆论的关注。

      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天津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


      坚决不要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

      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天津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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