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的天津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天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天津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行业管理需要,适时对各类天津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专项监测。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通知规定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