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云南标书商贸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新闻动态
产品展示
联系我们

云南标书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五华区新闻路337号报业尚都商务楼1幢33楼3312-3317室

联系人:朱总

电   话:15096607161

微   信:zcp15096607161

新闻详情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标书制作后兄弟公司可以同时投标吗?

标书制作后兄弟公司可以同时投标吗?
 日期:2021/10/19 20:35:00 

某器材设备采购投标项目公开招标,几家公司投标书制作后递交投标书,经评委会评议,一致推荐A公司为中标单位。评审结果公示以后,C公司发现另一家投标公司B公司与中标单位A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不具备投标资格,也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应该要判定本次投标无效需要重新组织招标工作,于是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经市财政局查明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两个公司的股东成员相同,即A公司股东为李XX90%,杨XX10%,李XX是法定代表人;B公司李XX30%,杨XX70%,杨XX是法定代表人。

实践中,两个投标人具有相同的股东或者部分股东相同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情形,而且正是因为股东相同或者重合,自然而然就会令人质疑两个公司在制作投标书上存在私下协商投标的串通行为。但这毕竟是一种猜测,一种可能性,而不具备必然性。至于是否构成串通投标,其投标资格是否合格,还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确立的标准来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供应商之间存在股东交叉或同为同一法人控制或其股东有重合交叉的情形,都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法律上并不限制其投标资格。但由于其天然的关联关系,客观上讲,具有这些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之间协同一致报价的概率更高一些,招标人如有怀疑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着重进行审查有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兄弟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是否在制作投标书上存在串标、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的相关解释及规定。希望能在大家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帮大家解决相关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