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纠纷律师解答哪些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3.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4.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5.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6.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7.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超过百分之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8.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10.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866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