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解答离婚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是什么
天津律师解答,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确有少分财产的规定,《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天津离婚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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