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律师事务所讲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常见的5个误区,常见误区归纳起来即为“五不”,即“不合法”、“不合理”、“不周延”、“不适格”、“不溯及”。
1、不合法
合法是规章制度的前提条件,规章制度须同时具备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要件。程序合法即:民主协商+公示;如连此基本的要求均无法达到,则规章制度的适用无从谈起。内容合法则要求具体内容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法定的底线相冲突。例如:“罚款”、“病假工资为零”、“企业有权自行调整工作岗位”、“入职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休假”等,其内容均与劳动法规政策相悖,即使程序合法,则此类条款也不能适用于员工。
2、不合理
企业用工的情形是千差万别的,以员工吸烟为例,库管或易燃危险品岗位如发现抽烟,可以依制度辞退;如普通岗位发现抽烟,直接辞退则有失公允。因此,法律无法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一列明,只能赋予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设定。但此种设定不仅要符合不违法的限制,也要考虑合理性因素,因为毕竟劳动法属于社会保障法,适度的要倾斜保护员工。如果轻微违纪(“迟到早退1次”)就直接辞退或设定类似于“每月事假满3天后按旷工处理”的争议条款,难免受到合理性的诟病。
3、不周延
实务中,一些企业照搬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内容制定规章制度,但该条例已经废止,其中很多内容也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今的用工模式。规章制度的条款设定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笼统、重复、矛盾、表述不清均是常见的毛病。例如:旷工3天以上是否含本数?重大损失的数据以何种文件或内容为准?严重干扰经营秩序如何界定?连续警告两次记一次大过中的“连续”如何界定?此类问题均需严格设定、逻辑周延,如无法有的放矢,则无法有效起到管控作用。
4、不适格
此类情形多发生在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通过自身的工会或职代会进行了规章制度的讨论,定稿后直接抄送各子公司。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属于独立的用人单位主体,集团公司的制度不能当然的适用于子公司。由此便导致子公司在争议处理中处于被动。更有甚者,集团公司本身即为虚拟的主体,以此冠名的规章制度更是空穴来风、毫无效力而言。
5、不溯及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律原理。即法律仅能适用将来,而不能调整过去。天津市河东律师事务所提醒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纲纪的规章制度也需要参照溯及原理。除“实施时持续进行”或“行为发生在实施前,在实施后方定性”的违纪行为可以按照新制度处理外,实施前已经终结的违纪行为则不受新制度的调整。实务中,有些企业往往针对违纪行为而临时制定规章制度,但此种操作也难免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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