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名律师告诉您刑事侦查措施有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
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扣押物证、书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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