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的诉讼管辖,要么是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要么是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院进行管辖,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因此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包括《案由规定》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但其为承揽合同中一种自成体系、有明确且特殊规则的有名合同,两者并不等同,也未完全割裂,可理解为在承揽合同领域内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即: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与其他纠纷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路径也是多样的。在尝试协商、和解等方式未妥善解决纠纷时,当事人面临的选择就是或裁或审。随着商事仲裁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认可,商事仲裁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只要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院对当事人因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就无管辖权。
若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很大程度上说是必须选择的路径。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专门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一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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