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民事,经济领域的活动日趋复杂,一些民事、天津经济纠纷案件常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区分难度加大,侦查人员容易陷入主观认识错误而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报案人在报案陈述过程中往往对事实扭曲或夸大,并选择隐瞒真实的合同目的和经济关系,那对于本就不精通于经济规则和民商事法律的刑事侦查人员来说,很有可能会陷入先入为主的主观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对案件性质的误判,错误干预介入经济纠纷之中。
天津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刑事犯罪则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刑事犯罪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将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甚至会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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