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员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
角色区别律师作为争议解决的专业人士,通常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且,律师接触当事人,会是当事人寻求帮助的对象。而这样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能成为争议的调解者。特殊情况下,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协助双方和平解决纠纷,是属于律师协助当事人实现了争议的和解。严格意义上而言,这不是一种律师调解,律师只能收取代理费,而不能按照律师调解业务来收取费用。
作为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与公众宣传律师调解业务,但不宜向一方当事人推荐自己作为调解员来处理争议,因为,调解员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认同,而代理人则需要一方当事人认同。所以,理想的方式,是当事人聘请各自的律师作为代理人,而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可以与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共同协商请一个或若干个立场独立的富有经验的律师来作调解员,主持争议事项的调解工作。
当争议案件属于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部门委托或引接的争议案件,则律师可以直接作为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调解,只要律师是一个独立的一方,律师就可以作为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所以,总的来讲,律师作为调解员,不宜主动向特定当事人就具体争议案件招揽调解业务。律师可以宣传自己在调解方面的经验与能力。但新的具体的业务产生时,并不来源于调解员的主动积极地争取,尽管在接受案件的调解任务后,调解员应该是努力去完成调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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