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原告购买一辆丰田出租汽车后挂靠在天津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并按期缴纳管理费,由原告自行运营。2013年12月某日,原告驾驶该出租车在某立交桥下正常行驶,与被告驾驶的车辆相遇,原告车辆左前部与被告驾驶的案外人A某所有权名下的奇瑞轿车右侧角相接触,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物价定损费200元,车辆拆解费350元,四轮定位检测费100元、停车费480元、车辆维修费3509元、车辆停运费3865.9元,共计8504.9元
我方律所接受被告委托并指派王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如下:
一、在庭审期间经法院指定物价局对双方车辆予以定损,但原告未按时到场,拖延了时间,导致原告自己扩大了损失,数额过高,保险公司理赔员在案发时对该车辆定损2000多元,所以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擅自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原被告停车时间相同,而被告缴纳320元,原告的480元过高,我方不予认可。
三、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据地方性同行业服务标准依法判决。原告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公安交管机关认定原告和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准确无误,予以认可。被告借用他人车辆,作为车辆驾驶人同意承担事故责任,法院准许。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车主具有过错,车主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按双方事故责任承担百分之五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按双方事故责任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509元、车辆拆解费350元、车辆鉴定费200元、存车费480元、停运损失费3638元、合计6177元的50%即3088.5元。
来源:http://www.qianhuilvshi.com/news349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