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纠纷简述案情:原告李xx是高龄老人乘坐交车行驶中摔伤,在医院手术治疗后,公交公司不赔偿,原告受到人身、财产损失。
2016年3月8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原告李xxx乘坐被告xxx公交公司的司机xx驾驶的xx路(津xxx)公交车行至天津市xx路附近时,由于被告车辆行驶转弯时未保证原告安全致使原告在车厢内摔倒,在原告摔倒后被告车辆继续行驶至xx道站停车,原告疼痛难忍坐在公交车台阶处,被告对原告在车上造成事故摔伤不予积极救助,是陌生人及时通知原告家属,原告家属赶到后,警察已出警至现场,原告家属乘出租车将原告送至天津xx医院、天津市xxx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于当日下午原告家属及时到天津市xx派出所备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将原告安全运至约定地点,并在运送过程中致原告伤害,被告车辆未保障原告乘车安全义务,其具有违约行为并造成原告损害结果,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时,却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
2016年4月29日下午14时,原告女儿来乾晖律所,签订委托合同。
2016年5月9日原告诉天津市xx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在天津xx法院立案。
2016年6月21日进行伤残鉴定。
2016年7月12日原告伤残等级为8级。
2016年7月21日在天津xx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主张: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城市公共运输合同关系并已生效。二、被告车辆行驶未保证安全致原告伤害,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016年9月20日作出天津xx法院作出的(2016)津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得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64728.04元赔偿。
2016年11月1日原告女儿领取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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