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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承办取保候审律师解答逮捕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日期:2024/3/4 9:12:00 

天津市河东区承办取保候审律师解答逮捕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天津市河东区承办取保候审律师解针对刑事强制措施,无论是拘传、监视居住还是取保候审、逮捕都是需要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采取,同时还要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才可以。具体到不同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同,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天津市河东区承办取保候审律师觉得,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二、天津市河东区承办取保候审律师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一定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三、天津市河东区承办取保候审律师讲述,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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