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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兰军老师说|个税的“预扣预缴“与“代扣代缴”
  

在所得税的国际税制框架下,先进发达的所得税预缴体系分为两大阵营,一个是PAYE, Pay as you earn(代扣代缴);另一个是PAYG, Pay as you go(预扣预缴)。



2018年8月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与旧法一大变化就是将原采用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模式”,部分采用了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所得税缴纳体系,于是出现两个让人容易混淆的概念:“预扣预缴(PAYG)”和“代扣代缴(PAYE)”。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我们发现,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有时候是“代扣代缴”,有时候是“预扣预缴”……

那么,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代扣代缴”,什么时候“预扣预缴”呢?

1、预扣预缴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所以仅当“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才存在“预扣预缴”的情形。因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是按年计算,而扣缴义务人是按月或按次计算扣缴的。因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与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间的不同导致“预扣预缴”的产生。


2、代扣代缴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月度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所以当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除经营所得)和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除经营所得)时,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仅有在“居民个人”和“综合所得”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存在“预扣预缴”的情形,不符合则采用“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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