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具体需要看提供应税服务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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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具体需要看提供应税服务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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