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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关于开具发票
 日期:2017/5/30 0:00:00 
问题描述: 老师,我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分公司协议,然后,由分公司开具发票,付款给分公司,这样操作是否可以? 问题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税发【1995】192号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进行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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