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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实行五级河(湖)长制 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湖长由省委常委担任(云南环保、兴玖环保、云南水保)
 日期:2022/7/28 13:55:00 

云南实行五级河(湖)长制 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湖长由省委常委担任(云南环保、兴玖环保、云南水保)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出台,明确了云南省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通知》明确,河(湖)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全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河(湖)长制,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督察体系。

  省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省委专职副书记任执行副组长,常务副省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总河长、副总河长,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担任,省级副总河长由省长担任,九大高原湖泊省级湖长由省委常委担任,六大水系、牛栏江、赤水河省级河长由副省长担任。省级总督察由省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省级副总督察由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州(市)、县(市、区)总督察由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总督察由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通知》强调,要创新工作方式,发挥好“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广泛的“河(湖)长+”协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鼓励民间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学生义务监督员、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河(湖)长日常巡河巡湖,监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