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现有排污登记表内的设备等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排污登记?(云南环保、兴玖环保、云南水保)
主题:
厂房的出租方已经办理排污登记,承租方用现有设备生产排污登记表内的产品
内容:
本厂房的生产和设备已经办理了排污登记生产,现打算出租,承租人用我厂房内现有设备,生产排污登记表内的产品,请问承租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排污登记?
答复时间:
2021-03-12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目前排污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若生产经营行为涉及上述信息变动的,应进行变更填报。具体的有关事项,可进一步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