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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水道公约对于中国水外交的启示
 日期:2021/1/20 11:03:00 

联合国水道公约对于中国水外交的启示

 

 

  1997年《水道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无疑是国际河流相关领域、国际水法领域甚至是国际法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其内容和原则也对国际河流理论研究和具体开发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于中国针对1997年《水道公约》应当持有的态度,学者们的角度往往都是“先理论,再实践”,先将公约内容和原则的价值和影响进行分析,并将其套用在中国水外交上在展望其合理性。从我国水外交实际出发,再回望1997年《水道公约》,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启示:

 一、中国应当继续观望1997年《水道公约》

无论是中哈之间还是湄公河流域,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水外交中,1997年《水道公约》中重要的原则和精神我们几乎都已遵循,无论是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还是合作原则等都在我国水外交实践中处处体现,这是因为1997年《水道公约》中许多原则精神已经在长久以来的国际水道开发利用中成为了国际习惯,这些原则是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必然要求,零和博弈永远不会成为处理跨界水资源争端的正确方式,只有公平合理地处理这些国际水资源事务,开展水外交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河流的效益,实现跨界水资源的正确利用。 无需接受1997年《水道公约》的规制,我们自然也会在正常水外交中遵照相应的原则和精神。另外每一条国际河流都具有特殊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性,流域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能够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还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利益需求灵活调整,这些都是概括的、稳定性极强的全球性条约所不能满足的。因此对于加入1997年《水道公约》并非我国的当务之急,应当审慎斟酌,继续观望,以国家利益与和平发展为重要导向,而不是简单的“跟风随大流”。

 二、参考公约完善相关国内法

1997年《水道公约》作为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全球性水资源利用条约,其本身的法律价值不可低估,它不仅对于国际水法,对于我国国内相关领域的立法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意义。中国之所以会陷入“国际水霸权”的风波除了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别有用心地推波助澜,和我国在国际河流领域立法不完善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关系,而参考公约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步和完善,更有利于我国正确处理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事务和产生的争端,从而掌握主动权,正确引导国际水外交的方向。除此之外1997年《水道公约》中的原则与精神还可以成为我国国内河流立法的重要参考,如在长江流域的治理领域中可以参考公约,从而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全流域范围的联合管理机构,并且完成程序标准统一和基本权利赋予, 在完善长江流域组织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管理的同时,也能顺利对接国家战略发展要求,有力维护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正确道路。

 三、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条约对接国家战略

对于我国目前的发展定位,相比较1997年《水道公约》,务实而灵活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更适合我国水外交以及跨境水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在国际河流领域方面应当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条约,不仅有利于我国与相关流域国的公平合作、互利互信,更有利于在谈判中联系国家相关战略,一箭双雕。例如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布局全球,而哈萨克斯坦作为我国在中亚的邻国,在推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而哈萨克斯坦国内也提出了“光明之路”战略,为一带一路战略中“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中哈两国可以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与“光明之路”的战略下共同签署双边和多边国际河流跨界水资源条约,通过这些条约的签订和实施推动两国国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合作的同时良好对接一带一路战略。

    四、小结

水外交作为中国周边外交的一部分,既是中国与周边国家解决跨界水资源争端的途径,也是中国与周边国家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合作平台。中国并没有加入1997年《水道公约》,但是在解决跨界水资源争端问题上,中国在水外交中自然而然体现了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中的基本原则,实践中也通过水外交取得的良好成果,加入1997年《水道公约》对于中国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并没有过于紧迫的需要。但是1997年《水道公约》依旧有利于我国水外交理论与实践的进步,对1997年《水道公约》的研究,也对于我国国际河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流域争端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