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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排放标准
 日期:2021/1/19 17:26:00 

生态环境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排放标准

 

 

     就近日出台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优先顺位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针对同一排污单位,同时存在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如何确定该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环境监管执法等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为明确标准实施规则,《办法》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优先顺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围绕我国生态环境管理发展需求和标准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新时期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的总体思路与方向,完善了标准类别和体系划分,明确了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和制定原则及实施规则,规定了地方标准制定与备案有关新要求,更加注重标准实施及评估,将有利于指导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及实施工作的开展,对于贯彻落实环境法律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国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展,加强标准实施,推进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将更有力地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