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推进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有效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和近3年来水利部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推进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持“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为核心,以规范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和纠正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错误行为为抓手,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风险预控管理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比例逐年提高,工程质量缺陷得到明显控制,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实施范围
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的小(1)型以上水源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安排有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河道治理工程、水系连通工程。滇中引水工程由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自行组织实施。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三、工作目标
(一)续建水利工程。2021年3月底前,按照《云南省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评价表》完成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内业工作,并提交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达标申请,2021年6月底前完成标准化评价工作。
(二)新开工水利工程。在主体工程开工1个月内完成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内业工作,并提交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达标申请。提交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标准化评价工作。
四、主要任务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包括: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行为、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行为、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质量问题处理行为等8个方面。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行为。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组建、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设计变更管理、工程验收管理、质量问题整改。
(二)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包括:勘察设计现场机构组建、勘察设计质量情况、现场设计服务要求。
(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包括:现场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保证、施工材料设备管理。
(四)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包括: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质量控制、现场监理服务。
(五)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包括:检测单位资质要求、检测机构人员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建设、质量检测过程控制。
(六)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行为。包括:单元质量评定情况、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工程验收情况。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0年10—12月)
1、省级修订完善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10月30日前印发。
2、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梳理统计拟实施标准化管理水利建设工程名录和管理责任主体,于11月20日前报省水利厅,11月30日前省级印发。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6月)
1、2020年4月底前已进入主体工程施工阶段的续建水利工程,2021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内业工作,并提交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达标申请。2021年6前完成标准化评价工作。
2、2020年9月后新开工的水利工程,在主体工程开工1个月内基本完成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内业工作,并提交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达标申请。主体工程开工3个月内完成标准化评价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和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工作,制定辖区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辖区内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开展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水库、新建大 型灌区)的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的评价工作,并对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水利工程进行挂牌督办。大型以下的水利工程由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进行评价,并对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水利工程进行挂牌督办,同时将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备案。评价结果由省水利厅向全省进行通报
(三)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评价得分低于80分,且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下闸蓄水及竣工验收。
(四)省水利厅将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行为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跟踪督导,对进度滞后、保障措施不到位的下发整改督办通知单;通过调度和抽查等发现进度明显滞后的,实行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仍无明显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