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系统关于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兴玖环保、云南环评、云南水保)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环评审批特殊措施
(一)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防疫急需临时性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3类建设项目,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防疫急需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上述项目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二)执行环评免填登记表正面清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食品制造、纺织服装、文教体育、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建设项目,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等,执行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正面清单。(清单见附件1)
(三)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试验类建设项目,继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以及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告知承诺试点范围,对部分农副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昆明市2020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储备项目等行业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试点范围见附件2、3。
(四)优化环评审批方式。建设单位申请环评文件审批,可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填报相关信息后,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录制项目现场影像、函审、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确保评估质量的同时提高审查效率。辐射类政务服务事项,可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邮寄纸质申请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延续、重新申领需进行现场核查的,申报单位可网上提交现场影像或照片资料。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处、辐射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分局,各开发(度假)园区分局
(五)简化经营许可。疫情期间,建设单位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全面建成后,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达到运营条件的,即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按程序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许可证到期、危险废物生产设施设备与原发证情形一致的,可自动延续经营许可至疫情结束。
牵头单位:固化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分局,各开发(度假)园区分局
二、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式
(一)对有关企业实行柔性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对非主观故意和轻微违法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行为,要先进行告知提醒,可以不予处罚,督促企业尽快整改。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分局,各开发(度假)园区分局
(二)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地方政府认定的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境信用良好的,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免除现场执法检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见附件4、5。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分局,各开发(度假)园区分局
(三)突出执法查处重点。加强对医废处置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单位的环境监管服务,实现医疗机构及设施的环境监管服务“全覆盖”、医疗废物及废水的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全落实”。对偷排偷放、违法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分局,各开发(度假)园区分局
三、加大服务指导帮扶力度
(一)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疫情防控、“四个一百”、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双十”工程、决战脱贫攻坚、昆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等重点建设项目,继续坚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加强指导的工作原则,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处、辐射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分局,各开发(度假)园区分局
(二)指导推进排污许可。采取线上指导和线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指导服务排污单位做好发证登记。采取电话、QQ、微信答疑等方式,线上积极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发证登记中的存在问题;确需进行线下技术指导的,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具体问题开展调研评估、协调解决。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分局,各开发(度假)园区分局
(三)加强调研指导服务。结合现场调研、现场检查等工作,主动送法进企业,做到服务到位、宣传到位、解释到位,发现非主观故意和轻微违法并可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行为,给予告知提醒,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整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分局,各开发(度假)园区分局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到2020年9月30日止。如有调整,将即行通知。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报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报告表 |
19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报告表 |
20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21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报告表 |
22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
23 | 74 | 航空航天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4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5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报告表 | |
27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储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报告表 |
28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29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0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
31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
32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
33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表 |
34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5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6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37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38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
39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
40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
41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42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
43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
44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