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拖挂式房车的拖车的要求:
一、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三、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四、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五、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六、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七、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八、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九、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十、对于天津拖挂式房车,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