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结构应用的不锈钢板材.焊接材料.喷涂原材料和标准件等应具备品质资格证书,务必合乎设计规定和现行标准的要求。
2.钢结构入厂的原料,除有钢结构厂家的在出厂品质证明文件外,并应按合同书规定和相关现行标准在甲方.监理的记录下,开展当场见证记录.送样.检测和工程验收,搞好检查记录。并向甲方和监理给予检测报告。
3.在钢结构生产过程中,如发觉原料有缺陷,务必经检查员.负责人技术人员科学研究解决。
4.钢结构原材料代用应由生产制造企业事前明确提出附带原材料证明的申请报告(技术核定单),向甲方和监理报审后,经设计方案企业确定后才可代用。
5.钢结构禁止应用焊芯剥落或焊芯锈蚀的焊丝.返潮结团或已熔烧过的助焊剂及其锈蚀的焊条。用以剪力钉焊的剪力钉,其表层不可有影响应用的裂痕.竖痕.凹坑和毛边等缺点。
6.焊接材料应规范化管理,创建专用型库房,库位要干躁,自然通风优良。
7.地脚螺栓应在烘干空气流通的房间内储放。高强度螺栓的进库工程验收,应按我国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的标准开展,禁止应用生锈.脏污.返潮.磕伤和拿样的高强度螺栓。
8.建筑涂料应满足设计规定,共存放到的库房内,不可采用到期.霉变.结团无效的建筑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