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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日期:2019/10/30 9:48:21 
案例一
甲随意扇断臂的残疾人耳光,残疾人随即咬住了甲的手指。甲把手指拉出来的时候,将残疾人的两颗门牙拉掉了。甲的手指受伤了,但属于轻微伤;残疾人的两颗门牙掉了,属于轻伤。
张明楷: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学生:甲把手指拉出来的行为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
张明楷:为什么?
学生:甲把手指拉出来的行为不是伤害行为,他总不能一直把手指放在残疾人的口里啊。
学生:甲打人是伤害行为或者寻衅滋事行为,残疾人咬甲的手指是防卫行为,但甲把手指拉出来不是实行行为。
张明楷:可是,这一行为造成了残疾人的轻伤,怎么不是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呢?
学生:要评价为实行行为的话,应该有因果关系,本案是不是属于异常的因果关系啊
张明楷:拉出手指导致残疾人的牙齿掉了是异常因果关系吗?
学生:就是说,如果整体评价的话,甲打人耳光结果导致被害人牙齿掉落,中间介入了甲拉回手指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异常。
张明楷:是因果关系异常,还是说甲对造成残疾人的门牙脱落没有故意?
学生:我刚才可能是觉得甲对残疾人的门牙脱落没有故意,就否认了因果关系。
张明楷:一方面,你没有从客观到主观分析案件,因为你觉得甲没有伤害的故意,所以就否认了伤害行为。以后分析案件时,一定要从客观到主观。另一方面,你认为甲是应当将手指拉回来的,他不可能一直让残疾人咬他的手指,所以,甲拉回手指的行为是正当行为。但是,不能因为拉回手指是正当的,就否认其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
学生:也可能是残疾人咬得太紧了。
张明楷:咬得太紧了也是正当防卫,而且,并没有咬成轻伤,只是轻微伤。
学生:但不能因此认为,甲应当永远让残疾人咬自己的手指吧。
张明楷:我也没有这个意思,但甲不能为了避免防卫的结果而造成残疾人轻伤吧。
学生: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再防卫,当然也不能造成轻伤结果。
张明楷:所以,既不能认为甲拉回手指的行为没有造成轻伤结果,也不能认为将这种结果归属于残疾人本人。
学生:但是,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似乎也不合适。
张明楷:能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学生:您是说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吗?
张明楷:是啊!
学生:就打残疾人的耳光而言,能评价为情节恶劣吗?
张明楷:在随意殴打的过程中,还过失造成被害人轻伤,评价为情节恶劣有没有疑问?
学生:后面把残疾人的牙齿拉掉了也算是随意殴打吗?
张明楷:什么情况下可以整体评价?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分开评价?从随意殴打开始到最后结束,就是一个行为整体。这样说的问题在哪里?
学生:如果整体评价的话,定寻衅滋事罪比较合适,我们司法机关一般比较喜欢整体评价。
张明楷:整体评价需要有整体评价的理由,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不同性质的行为进行所谓整体评价,只能把性质相同的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另外,如果所要认定的是故意犯罪,也不能将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只有当所认定的犯罪是过失犯罪时,才有可能将故意行为也评价为过失行为。
学生:这么说的话,关键在于甲为什么要将手指往外拉,如果往外拉是为了再继续殴打残疾人,就可以进行整体评价。
学生:甲如果不把手指拉出来就要被咬断了。
张明楷:你的意思是,如果甲不把手指拉出来,残疾人就防卫过当了吗?
学生:我没有这个意思,只是随便说说。
张明楷:虽然细节还不清楚,但我觉得甲对残疾人的门牙脱落没有故意,只有过失。如果要定寻衅滋事的话,也不能把过失行为造成的结果评价进来。如果要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也只能看前面随意打人耳光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学生:殴打残疾人本身就可以评价为情节恶劣。
张明楷:这至少是一个判断资料。
学生:我们司法机关会把对象是残疾人、造成轻伤、恶劣社会影响等一起进行整体评价。
张明楷:我知道,你们不仅整体评价,而且也不会指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的是哪一项,引用法条也是整体引用。我前不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了一些非法经营罪的判决,绝大部分都不说明适用《刑法》第225条的哪一项规定。法官都不把行为触犯哪一项写清楚,那他是怎么定的罪呢?这种写法让被告人及其律师怎么辩护呢?
学生:可能大家都知道行为触犯的是哪一项。
张明楷:你说错了,我有时候看了也不知道法官适用的是哪一项。
学生:有时日候觉得一个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就是不知道适用哪一项。我有一次坐地铁,站台上人特别多,一个女的将很多超级脏、超级恶心的垃圾往人群中一扔,里边还有没有喝完的豆浆之类的。地铁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管她,工作人员将垃圾扫起来之后,她又往人群中扔。我感觉对这个女的要定寻衅滋事罪,但好像哪一项都不合适。
学生:有可能成立侮辱罪吧。
张明楷:侮辱罪当然是可能成立的。问题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个结果应当如何评价?
学生:把垃圾扔在他人身上,也叫暴行吧。
张明楷:当然叫暴行,但感觉不能叫殴打。
学生:那能不能叫“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张明楷:在地铁的站台上向人群扔垃圾,场面可想而知,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可能问题不大,关键是叫不叫起哄闹事?
学生:司法解释也没有解释什么叫“起哄闹事”。
张明楷:什么叫“起哄”?什么叫“闹事”?中间可不可能打个顿号来理解,只要起哄或者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就可以成立犯罪?还是说必须通过起哄的方式闹事,才可能成立犯罪?
学生:词典上说,起哄是指(许多人在一起)胡闹、捣乱,或者许多人向一两个人开玩笑。闹事是指聚众捣乱,破坏社会秩序。
张明楷:一人不能起哄、一人不能闹事?比如,教室里有100个学生上课,一个学生不可能起哄和闹事?我经常听有的父母说,孩子在家总闹事;还经常听说,这个孩子就是爱起哄。
学生:这充分证明了您所说的“解释刑法时不要查字典”。
张明楷:我感觉在站台上向人群扔垃圾还是可以叫起哄闹事的吧。
学生:不说话也能叫起哄吗?
张明楷:起哄一定要说话吗?
学生:通常都是要说话的吧。
张明楷:这是通常的事实,但不是规范。另外,我前面提到,起哄与闹事是什么关系?是必须通过起哄的方式闹事,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吗?
学生:感觉起哄与闹事都是捣乱的意思,通过起哄的方式闹事,就是通过捣乱的方式捣乱。
张明楷:这么说的话,起哄和闹事之间还是可以用顿号分开的啰。
学生:感觉分不分开没有区别。
张明楷:虽然字典上说起哄和闹事都是捣乱的意思,但在日常用语中,起哄和闹事还是不一样的,我感觉起哄是指行为人在众人面前挑起一种事端。闹事的外延太广,如果不作限制,就无边无际了。所以,还是理解为以起哄的方式闹事比较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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