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监测状况,可将监测数据转化为监测数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修订,原环境保护部已于2017年委托中国工程院进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专题评估。专家小组充分肯定了现有标准的作用,认为该标准应总体稳定,部分修订完善,特别是在污染物监测状况方面,应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修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关监测状况的相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由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配套方法的标准修订稿,已广泛征求有关部委、地方、科研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进一步简化了修改单的内容,重点是按照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成分,按照实际监测时的气温和气压进行监测。在对记录温度、气压等气象参数进行监测时,考虑到相关的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已有规定,并将于近期在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稿不再重复要求。
本次修订不涉及污染物项目及限值。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还将追溯历史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数据。未来,生态环境部将根据统一可比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修订后的《标准修改单》的实施不会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实现。
扬尘噪声为了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草案的实施,生态环境部同步发布了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监测直接相关的19个环境监测标准修订草案,调整了监测状态的内容,包括结果计算和表征的污染物浓度等。